一、依據教育部112年2月16日臺教師(三)字第1122600448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旨揭要點第3點規定,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,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:
(一)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,著有具體績效,足為典範者。
(二)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,著有具體績效,足為典範者。
三、請確實查證受推薦人員之品德素行,並以最近3年內未曾獲旨揭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為限。經遴薦獲獎人員,如有不實者,將撤銷其資格,並追繳獎勵金及相關獎勵。
四、為利評選活動順利進行,請各單位確依填表說明填寫具體事蹟表、佐證資料(含照片)等各1份,並於112年3月31日(週五)以前檢齊資料送達本府教育處彙辦。
PS:有意報名或推薦者請洽人事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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